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与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22民初29号 原告:王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告:上海天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上海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钱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某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