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706执3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96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自2024年4月30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4年10月8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案件400件。
2024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止;
2024年6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x小区Bxxxxx室、Cxxxxx室、Dxxxxx铺、Dxxxx铺、Dxxxx铺、D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铺、D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铺、Dxxxxxx的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6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止。
2024年1月11日,本院另案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两淮盐化有限公司进行线下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4年10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1409332.39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终本案件后续流程指引单
“终本”并非“终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指的是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该结案方式系程序性的结案,并非实质性终结,不影响实体权利。当具备执行条件时,仍可恢复案件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我院执行工作的相关安排,终本案件纳入终本库后,后续由终本案件管理团队统一管理。
若当事人申请结案或和解、划扣存款、续封续冻、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拘留或发现新财产线索需要处置等情形,可以向我院终本团队书面递交相关申请。具体地址位于:海州区新建中路52号(电话8529****)。请有需要的当事人到场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