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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某公司、朱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财保1232号 申请人:江苏弘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尚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俞某某,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江苏弘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某某、俞某某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弘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朱某某、俞某某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弘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