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蒙城县宋峰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5323号 原告:蒙城县***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和汉商(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捍海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亮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宿州大道与慈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原告蒙城县***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亮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蒙城县***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城县***防水保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