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522民初8114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
被告:***,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捍海南路88号。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2元,保全费51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