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421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748.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