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725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xxxxxxxxxxxx。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楼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2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91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