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7102民初222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路300-9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69863256XQ。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6433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2025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