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凯华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624号 原告:陕西凯华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中央广场维萨瀛海1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7860129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6433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西安市蓝田县,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凯华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8027.89元,逾期资金占有使用费128445.11元,(逾期资金占有使用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45%计算,暂从2018年6月30日计算至2023年9月5日,要求支付到实际结清之日),共计836473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6日,陕西同圣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大寨路(雁环北路西三环)工程签定《专业分包合同》。2017年12月20日,签定《合同补充协议书》。2018年9月6日,陕西同圣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凯华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18年6月4日竣工,同月原被告进行了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2093027.89元,原告按约开具了专用发票。2020年8月18日,原、被告对增加变量及支付款项进行对账核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08027.89元。根据《专业分包合同》第五条第2款:除质保金外,剩余款项待工程竣工结算后一年内付清。第十一条规定:质保期为2年。工程竣工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推诿不予支付,且质保期已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欠款708027.89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128445.11元。综上,原告因被告拖欠工程款而经营艰难,被告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契约精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路××北路—西三环)属西安市雁塔区规划区域,故该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216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由原告另行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