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医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河南弘大心血管病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郑州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