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199号
申请人:枣庄君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坤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枣庄高新技术开发区坤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公司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元,冻结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