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皖1821行审6号 申请人: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郎溪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郎川街道中港东路碧水豪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2675880720T。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247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郎溪县公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郎公管罚字〔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郎溪县公管局于2024年7月2日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9972.21元的处罚。因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现申请人郎溪县公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9972.21元,加处罚款69972.21元,合计139944.42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郎溪县公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郎溪县公管局向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缴纳罚款的义务。在郎溪县公管局送达郎公管催告字〔2025〕3号《催告书》后,其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郎溪县公管局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郎溪县公管局申请执行加处罚款69972.2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郎公管罚字〔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为罚款69972.21元,加处罚款69972.21元,合计139944.42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