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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203民初252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原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2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张村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前西张村镇政府提出反诉,某某公司同意应诉答辩并进行开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对本、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44393.47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变更设计合同时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原告均按被告要求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前后径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两次审计,认定工程总造价为6487687.47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2000元。此外,因涉案工程的供电部门生产用电一直未接通,年后服装厂生产期间一直使用原告的施工用电进行生产,共额外产生电费6984.34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362278.34元,欠付工程款为2144393.47元。涉案工程系原告应被告要求进行的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针对本诉辩称:一、案涉工程系政府扶贫项目,截至目前财政资金仅拨付了500万元,且被告已将该5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案涉工程。对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属于超中标范围外的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对该部分费用被告不承担支付义务。二、原告延误工期,逾期交工,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且主张过高,不应支持。综上,案涉工程为政府财政支付的扶贫项目,目前财政仅拨款500万元,且被告已经将该500万元的财政资金全部用于案涉工程,对于合同内剩余款项被告现支付不能。对于合同外未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款被告不应承担支付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逾期竣工违约金194630.624元。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的二项约定,工程总工期为60天,自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7月6日,第四项约定签约合同价为5540927.79元。同时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5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上限为合同价3%。但反诉被告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完工,其于2019年5月20日才完工,属于严重逾期竣工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6日经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作出正则审字【2020】第2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调整后工程造价为5842409.26元。2022年9月29日,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针对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正则审字[2020]第2号未审核项目)作出正则审字[2020]第102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合同外结算金额为645278.21元。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无故拖延工期,严重违约,给反诉原告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其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系同一法律关系,且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处理。 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反诉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根据合同约定的工期,2018年7月6日应当完工,此时被告反诉原告应当支付工程款但是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在11月份才开始支付,其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已经存在违约。同时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以及工程量变更等重大事项,并且是由反诉被告提出的这种变更,同时又增加了额外的工程量,因此才会延期,仅从合同约定的时间上看延期的事实并不是反诉被告造成。而是因为工程施工开始时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是由反诉原告的责任造成的,延期的违约金不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位于三门峡市西张村镇。经招标,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由某某公司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新建厂房、厕所、餐厅、门卫房、泵房、室外及安装工程。厂房地上一层,建筑面积3804.71㎡,门式钢架结构;公厕地上一层,建筑面积44.54㎡,砖混结构;门卫房地下一层为泵房,地上一层为门卫房及配电室,建筑面积222.85㎡;室外工程包括铺设混凝土地坪、砖围墙、室外管网、室外电气等。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签约合同价为5540927.79元。该合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主厂房基础部分完工(包含土方开挖回填)付35%;2、厂房结构完工付30%;3、厂房外装及附属屋完工付25%;4、消防及附属设备完工,验收,决算审结完毕,付7%(包含所需变更部分费用),5、于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十日内付清。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约定,工程工期为60日历天。工程竣工满1年后10日内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该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其中第(5)项情形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罚款1000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3%。工程于2018年5月22日开工,2019年5月20日完工。 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委托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所对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进项评估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月6日作出正则审字[2020]第2号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工程施工方送审价为6096606.4元,经审核,核减造价254197.14元,调整后工程造价为5842409.26元。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362278.34元,下欠工程款1480130.92元。后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再次委托三门峡市正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所对三门峡某某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正则审字[2020]第2号未审核项目)进项评估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正则审字[2020]第**号**门峡中蔼制衣有限公司西张村镇中心工厂工程(正则审字[2020]第2号未审核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该工程(正则审字[2020]第2号未审核项目)工程送审造价962385.36元,经审核,核减造价317107.15元,审核调整以后该工程造价为645278.21元。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花费鉴定费用120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鉴定费票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完工后,双方已对工程分两次进行造价审核结算,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政府理应按照结算价款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全部价款,经查,全部工程价款为6487687.47元,已支付工程价款为4362278.34元,尚欠工程价款为2125409.13元。故本院对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支付未付工程款2125409.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工程款应付之日开始计算,案涉工程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2年9月29日竣工结算,故利息应按未付竣工结算价款分别从上述日期开始计算,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为年利率为7.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支付电费6984.34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诉请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支付鉴定费12000元,提供有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反诉诉请原告(反诉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94630.624元,经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西张村镇政府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在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和增加,是对施工合同的变更,但并未因增加和变更工程事项对施工工期作出相应的顺延变更约定,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的案涉工程延误工期是基于原合同的约定,不符合施工的客观情况,对被告(反诉原告)反诉工程逾期完工诉请支付违约金194630.624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25409.13元及利息,其中1480130.92元工程款的利息从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7.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645278.21元工程款的利息从2022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两倍7.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的反诉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97元,共计140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