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122财保80号
申请人: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罡镇侯集工业园鲁鸣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NR6UJ3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2476C。
法定代表人:范书建。
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146.03元(账户:9950××××130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鸿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8146.03元(账户:9950××××1301,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河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哲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