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231号
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远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远征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7元,减半收取为1928.5元,由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备中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