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8212号
原告:慈溪市某店,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8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子陵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上东山,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某店与被告***、***、慈溪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9月02日立案。原告慈溪市某店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某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元,由原告慈溪市某店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