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2民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B-2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松梅街鹿城新天地华盈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4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与包头市精安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3元,减半收取24126.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瑞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