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4846号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60490P),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G座2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文书,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25)琼0271执3722号案件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5元。
本院认为,应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25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