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5民初8605号
原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省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