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271民初13250号
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及财产保全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36.75元(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三亚蓝钻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