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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汪某某、江苏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终45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生,住云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江苏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现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剩余费用177元退还张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