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2民初2006号
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某某,扬中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赵某某,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赵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