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271执37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60490P,住所地:海口市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G座25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琼0271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16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71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劳务报酬7167元,申请人同意放弃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经核算,本案全部款项为75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元。 本院认为,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到账案款上缴国库,以清偿本案剩余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到账案款50元支付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以缴纳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