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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5民初11546号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X号X号X单元X层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受理后,XX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XXXX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XX公司申请撤回对XXXX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对被告XX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4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