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毕某与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03民初3701号 原告毕某,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 被告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经理职务。 被告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毕某与被告河南金冠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05元,减半收取852.5元,由原告毕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