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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24执9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金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赣0824执9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87964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8796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