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82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金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99461819N。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住新干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4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井冈山金华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67000元及利息(待算),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7964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