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5民初4614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08240096P,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无锡创达恒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338835750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威路2号6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公司)与被告无锡创达恒准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东菱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