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20)遵仲裁字第594号调解书,受理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播州区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