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113民初390号
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区****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彭智娟。
被告:贵阳金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区麦架镇新材料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金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