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8940号
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338号1-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05333563XC。
法定代表人:**校。
被告: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15200667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庭前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贵州贵州远诚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