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5民初534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五金机电交易市场底商39号。
经营者:***,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宣化牌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雷石(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秦河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x,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五金交易市场。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便利店,经营场所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五金交易市场42号。
经营者:***,同被告***。
被告:***,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矿院新村。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与被告马鞍山市大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x、天津市宝坻区***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天津市宝坻区裕龙五金水暖门市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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