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兴禾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嘉兴市兴禾水利生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嘉辖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博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嘉兴市兴禾水利生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1)嘉秀商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素来居住在上虞市岭南乡立功村煮炼66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不能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嘉兴市兴禾水利生态有限公司在嘉兴市秀洲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