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与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6919号
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帝豪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许昌县万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半坡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许昌市议台路19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11行的“50000元”补正为“1000000元”,第三页倒数第4行、第5行的“50000元,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5635元,由被告万安运输公司赔赔偿原告”补正为“55635元”,第四页第3行的“52000元”补正为“57635元”,第4行、第5行的“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许昌万安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损失5635元”补正为“驳回原告许昌市交通标志标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韩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