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3民初483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男,1978年4月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稻香路366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89179035W(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兴禹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