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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等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6097号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 被告: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浙江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