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科鑫宝宁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5民初51号 申请人: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西五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科鑫宝宁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经济开发区盐化工业园区纬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鑫宝宁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072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可能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鑫宝宁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44072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