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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某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23民终29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某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新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某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管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管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新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24)新2327民初36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上诉人只和被上诉人签订过陶瓷管采购合同,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规格型号,通过规格型号可反映出要求材质为氧化锆,一审法院以部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材质为氧化锆而认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不认可陶瓷管为其所供为由而不采信鉴定结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管道公司辩称,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签订陶瓷管采购合同22份,每份合同均对陶瓷管的材质、规格、型号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非全部合同的材质都约定为氧化锆。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均按照上诉人的指令进行生产、发货,由于部分合同中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发出供货的指令,至今仍有5份合同没有供货,因此按照合同的规定,也不属于被上诉人违约。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的产品,均是由上诉人一方负责产品到场后入库保管、现场使用登记。上诉人在一审起诉前从未就产品质量提出过问题,也未向被上诉人发过函件,却在庭审前以第三方检验机构鉴定不合格为由提起诉讼。上诉人提交的鉴定是新疆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自行委托的,所以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没有采信。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的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上诉人在鉴定现场向鉴定机构提供了5种规格的陶瓷检材,其中1根氧化锆陶瓷管件的外径及壁厚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0121和0351合同当中的TJ133-19相符,上诉人所提供的其他检材,均不属于双方签订22份合同项下的货物,说明上诉人采购了第三方的货物。另外根据双方所签订的22份合同,有5份合同完全没有履行,上诉人为了生产将5份合同的项下产品向第三方采购,故上诉人陈述其只与上被上诉人签订了陶瓷管件的采购合同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格的产品系被上诉人所提供,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新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管道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4565959.8元;2.某管道公司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因质量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某管道公司对合同项下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全部进行更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29日至2023年6月20日,某管道公司、某新能源公司累计签订22份《备品备件/材料采购合同》,某新能源公司就其准能生产经营冷氢化车间所需陶瓷弯管向某管道公司进行采购,22份合同中约定所需陶瓷弯管规格型号及数量、单价及价税总额,分别如下:1.合同编号0031,签订时间:2022年1月17日,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规格型号为TGW-127-20-1800-9016MnYB/T176,数量为1个,价税总额72,340元;2.合同编号0286,签订时间:2022年1月27日,货物名称: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24-20Zr02/20#YB/T176,数量为15米,价税总额119,250元;3.合同编号0339,签订时间:2022年1月29日,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规格型号为TGW-127-20-1800CL900RJN08810YB/T176,数量为5个,价税总额623,830元;4.合同编号0239,签订时间:2022年3月10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规格型号为TG-168-20-15300YB/T176,数量为12米,价税总额129,60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27-13YB/T176,数量为30米,价税总额238,500元,合同总价为368,100元;5.合同编号0652,签订时间:2022年3月30日,货物名称:Y型异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65*85*1020#YB/T176,数量为1个,价税总额39,874元;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20#YB/T176,数量为5个,价税总额192,275元;规格型号为DN50*25*95.3*820#YB/T176,数量为21个,价税总额428,232元;规格型号为DN100*25*124*12R=406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354,410元;规格型号为DN100*152.1*25*9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335,279元;规格型号为DN50*95.3*8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173,649元;货物名称:60°弯管,规格型号为DN100*152.1*9R=406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200,249元;45°弯管,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R=25420#YB/T176,数量为14个,价税总额238,294元;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R=50820#YB/T176,数量为4个,价税总额79,356元;80°弯管,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R=50820#YB/T176,数量为5个,价税总额121,235元;90°弯管,规格型号为DN50*95.3*8R=40620#YB/T176,数量为28个,价税总额552,020元;70°弯管,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R=50820#YB/T176,数量为8个,价税总额183,880元,合同总价为2,898,753元;6.合同编号0172,签订时间:2022年4月9日,货物名称:复合管,规格型号为DN125SCH4020+CERAMIC,数量为36米,价税总额286,200元;7.合同编号0031,签订时间:2022年5月2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规格型号分别为:89*19.5,数量10米,价税总额87,000元;规格型号为TG-114-16YB/T176,数量为25米,价税总额177,500元;规格型号为TG-133-16YB/T176,数量为30米,价税总额267,390元;规格型号为TG-194-22YB/T176,数量为10米,价税总额168,000元;规格型号为TG-168-20YB/T176,数量为10米,价税总额108,000元,合同总价为807,890元;8.合同编号0121,签订时间2022年6月8日,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管,规格型号为TG-99-14YB/T176DN80150LB,数量为65米,价税总额562,250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规格型号为TG-133-19YB/T176,数量为15米,价税总额132,945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45°弯管,规格型号为DN80150LBR=750,数量为3个,价税总额23,604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等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133*19R=1200,数量2个,价税总额77,71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同心异径管,规格型号为TG-150LB-DN150*100,数量为2个,价税总额77,946元,合同总价为874,455元;9.合同编号0659,签订时间:2022年6月30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等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133*19R=1200,数量3个,价税总额116,565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同心异径管,规格型号为TG-150LB-DN150*100,数量为2个,价税总额77,946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规格型号为TG-133-19YB/T176,数量为64米,价税总额567,232元,合同总价为761,743元;10.合同编号0021,签订时间:2022年7月1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90°弯管,规格型号133*19R=120020#,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239,533元;11.合同编号0152,签订时间:2022年7月8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管TG-127-13YB/T176,数量为2米,价税总额15,90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规格型号为TG-168-20YB/T176,数量为10米,价税总额108,000元;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TGW-CL150-DN125-R800-90YB/T176,数量为8个,价税总额578,72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等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133*19R=1200,数量3个,价税总额116,565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90°弯管,规格型号133*19R=120020#,数量为15个,价税总额513,285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规格型号为TG-133-16YB/T176,数量为25米,价税总额222,825元,合同总价为1,555,295元;12.合同编号0480,签订时间:2022年7月22日,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规格型号为TGW-127-20-1800CL900RJN08810YB/T176,数量为3个,价税总额374,100元;货物名称:等径三通,规格型号DN100SCH4020+CERAMIC,数量为1个,价税总额66,050元,合同总价为440,150元;13.合同编号0484,签订时间:2022年7月22日,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规格型号为TGW-127-20-1800CL900RJN08810YB/T176,数量为2个,价税总额249,400元;14.合同编号0043,签订时间:2022年8月2日,货物名称:复合管,规格型号分别为DN125SCH4020+CERAMIC,数量3米,价税总额为23,850元;DN100SCH4020+CERAMIC,数量为15.28米,价税总额108,488元,合同总价为132,338元;15.合同编号0602,签订时间:2022年8月31日,货物名称:复合管,规格型号分别为DN125SCH8020+CERAMIC,数量88.99米,价税总额707,470.5元;货物名称:90°陶瓷弯管,规格型号为TGW-127-20-1800CL900RJ366YB/T176,数量为5根,价税总额623,500元;货物名称:90°弯管,规格型号为DN125SCH80R=8D20+CERAMIC,数量为9个,价税总额307,800元;16.合同编号0133,签订时间:2022年9月7日,货物名称:Y型异径三通,规格型号分别为DN50*25*95.3*820#YB/T176,数量为2个,价税总额40,784元;DN65*85*1020#YB/T176,数量为1个,价税总额39,874元;货物名称:复合管,规格型号为DN100SCH4020+CERAMIC,数量4.29米,价税总额30,459元;DN125SCH4020+CERAMIC,数量为7.165米,价税总额56,961.75元;货物名称:70°弯管,规格型号为DN65*112.7*8.5R=50820#YB/T176,数量为2个,价税总额45,970元,合同总价为214,048.75元;17.合同编号0351,签订时间:2022年10月18日,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25-20-1600YB/T176,数量为4个,价税总额224,024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规格型号为TG-133-19YB/T176,数量为25米,价税总额221,500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25-20-500YB/T176,数量为4个,价税总额116,036元,合同总价为561,560元;18.合同编号0424,签订时间:2023年2月25日,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40-20-2000YB/T176,数量为18件,价税总额320,868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规格型号为TG-114-16YB/T176,数量为16米,价税总额113,600元;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弯管,规格型号为TG-140-20R305YB/T176,数量为3件,价税总额102,657元;规格型号为TG-140-20-500R=650YB/T176,数量为2件,价税总额89,112元;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248-24-1000/140-20-1500YB/T176,数量为1件,价税总额75,500元,合同总价为809,737元;19.合同编号0542,签订时间:2023年3月22日,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140*7YB/T176,数量为28米,价税总额247,800元;货物名称:Y型异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100*40*5*4CL300RF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383,145元;货物名称:异径三通,规格型号为DN100*25*4CL30020YB/T176,数量为7个,价税总额356,692元,合同总价为987,637元;20.合同编号0699,签订时间:2023年4月27日,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弯管,规格型号为TG-140-20-500R=650YB/T176,数量为6件,价税总额267,336元;氧化锆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248-24-1000/140-20-1500YB/T176,数量为4件,价税总额302,000元,合同总价为569,336元;21.合同编号0281,签订时间:2023年5月20日,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Y型三通,规格型号为DN200*1370*1300150LB,数量为4根,价税总额390,000元;规格型号为DN100*370*300150LB,数量为2根,价税总额106,500元;22.合同编号0429,签订时间:2023年6月20日,货物名称:氧化锆管,规格型号为17.5*11.1*339,数量为12根,价税总额13,80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钢管,规格型号为TG-114-16YB/T176,数量为20米,价税总额140,000元;规格型号为TG-124-20YB/T176,数量为20米,价税总额158,000元;货物名称: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规格型号为TG-150-15-800YB/T176,数量为5根,价税总额43,200元;货物名称:陶瓷内衬复合管,规格型号为TG-127-13YB/T176,数量为20米,价税总额158,000元,合同总价为513,000元;以上合同中明确约定管道材质为氧化锆材质的合同分别为:0121、0351、0424、0699、0281、0429,其余合同中未明确陶瓷内衬材质。根据庭审中某管道公司自认已供货情况,截至本案起诉前,合同编号为0424、0281、0429、0542、0699项下货物未供货,其余合同项下货物已全部交付。案涉货物交付使用后,因频繁更换,损耗比较高,2023年8月2日,案外人新疆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淄博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中未载明货物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后某新能源公司申请就案涉货物陶瓷内衬材料是否为氧化锆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案涉货物进行鉴定,2024年4月22日,鉴定公司组织双方到达勘验,召开鉴定会议,会议中鉴定公司介绍鉴定专家,某新能源公司、某管道公司对鉴定专家资质没有提出异议,随后鉴定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及取样。经鉴定专家现场了解,案涉合同约定的氧化锆陶瓷管件基本都安装在生产线上使用,仅有部分未安装的氧化锆陶瓷管件堆放在物资放置区。后鉴定专家对现场提供的物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氧化锆陶瓷管件进行勘验,并对规格型号进行现场核实,其中1根氧化锆陶瓷管件的外径及壁厚分别为133mm、19mm,根据YB/T176-2017《陶瓷内衬复合钢管》中陶瓷钢管的代号表示方式,该氧化锆陶瓷管件的规格型号为“TG-133-19”,该检材与案涉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相符,鉴定公司将该检材切开取样封存。鉴定公司针对检材进行分析说明,载明如下:案涉合同编号为0121、0351、0424、0699、0281、0429履行三份,履行合同编号分别为0121、0351、0699,案涉合同中规定了氧化锆陶瓷管件的执行标准为YB/T176,该标准的现行标准编号为YB/T176-2017,案涉合同中氧化锆陶瓷管件规格型号中的TG代表陶瓷钢管,TG后第一组数字代表外径,TG后的第二组数字代表壁厚。根据对规格型号为TG-133-19氧化锆陶瓷管件内部的氧化锆陶瓷样品的检测结果可知,该氧化锆陶瓷中氧化铝的质量分数为95.03%,氧化锆(铪)的质量分数为0.031%,即该氧化锆陶瓷管件的内衬材质为氧化铝。另查明,某新能源公司新能源公司就本案申请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用245,000元。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对2022年至2023年签订的22份《备品/备件采购合同》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某新能源公司认为在案涉货物使用过程中,因货物损坏率、更换频率较高,即认为某管道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进而由案外人新疆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淄博有限公司就货物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但该报告中未载明货物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且委托人并非本案某新能源公司,该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材不能认定为案涉合同项下的由某管道公司提供的货物,故法院不予采信。在本案诉讼期间,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某新能源公司认为现场遗留的部分货物即某管道公司所提供的,但某管道公司方认为该产品不是己方所供产品,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货到某新能源公司场地后,由某新能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对产品外观、数量、质量等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通知某管道公司,某管道公司在收到某新能源公司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某新能源公司初验结论。产品到场后入库、保管、现场使用登记均由某新能源公司负责,案涉货物经法院现场勘验及向双方核实,钢管表面或内壁并无某管道公司方特殊标识,在鉴定公司现场取样过程中,钢管规格型号为“TG-133-19”,该检材与案涉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相符,但并不能确定该检材确系某管道公司提供,某新能源公司在鉴定公司取样后,经法院释明仍需进一步举证证实检材确为案涉合同项下由某管道公司提供的管材,其公司现场保管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产品确系某管道公司方所供,仍坚持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法院认为,鉴定公司虽然提取了检材,但某管道公司否认该产品确系己方所供货物,而某新能源公司方又无法举证证明该封存产品即是某管道公司方提供,因此造成鉴定物不明确,在此情况下,某新能源公司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22份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规格型号及内壁材质,明确约定材质为氧化锆的合同为:编号0121、0351、0424、0699、0281、0429,其余合同中未明确陶瓷内衬材质,在庭审中,某管道公司自认未供货的合同为:截至本案起诉前,合同编号为0424、0281、0429、0542、0699项下货物未供货,即合同约定氧化锆材质已履行的合同为:0121、0351,两份合同总价为1,436,015元。某新能源公司按照22份合同总价的30%主张某管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在检材不能确定为某管道公司提供的货物,且某新能源公司已使用的货物及现场剩余货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某新能源公司主张某管道公司承担质量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新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及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某新能源公司申请,依法委托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就案涉货物陶瓷内衬材料是否为氧化锆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某新能源公司厂区现场提供的5种不同规格型号的氧化锆陶瓷管件的规格型号进行现场核实,其中1根氧化锆陶瓷管件的外径及壁厚分别为133mm、19mm,与案涉合同编号为MC65112206080121、MC65112210180351的合同约定项下的氧化锆陶瓷内衬钢管(TG-133-19)的规格型号相符,其余均不相符。根据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某新能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负责对产品外观、数量、质量等进行初验,并将初验结果通知某管道公司,现案涉17份合同已履行完毕,某新能源公司并未提出过产品存在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因此,在现场提供的检材多数与合同约定规格不符的情况下,无法证实某新能源公司封存的氧化锆陶瓷管件系某管道公司提供,且某新能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公司所使用的氧化锆陶瓷管件均由某管道公司提供,故某新能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亦不能作为认定某管道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某新能源公司主张某管道公司承担违约金及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某新能源公司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新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7.68元,由某新能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