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24民初384号
原告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城西五里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成,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德贤,该公司经销商。
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昌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龙,该公司法务专员。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85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33元(38500元×9个月×0.5%,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付清货款385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恒泰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被告负担,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科
二 〇 二 〇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徐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