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04民初4876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
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联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8751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