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81民初3171号
原告:丹阳市某某大同观,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
责任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市某某大同观与被告苏州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某某大同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