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诉人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谢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04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谢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张某某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的申请,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苏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104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77元,减半收取61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均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