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8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敏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锋,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佳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清远大道**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铺>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19)清仲字第132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申请执行人有权在被执行人所欠工程款1045337.5元的范围内,在“清远沁园旅游服务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仲裁费1005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账户存款只有1.9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块土地,已被11家法院轮候查封,土地建筑物(商铺、房屋)亦被本院受理的(2014)清中法执字第44、45号案件查封、扣押。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8执2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谢伟诚

审判员  罗邦明

审判员  管宋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