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清中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清仲字第127号裁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远市长利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10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
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自动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