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04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组织代码:61862840-6。
法定代表人黄敏慧,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毕由时。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2016)湘0104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名至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恩孚阳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辉霞
审 判 员 陈文忠
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