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44220号
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
法定代表人:牟某。
被告:重庆某某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雷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10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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