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458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某某技术学校,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负责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市某某技术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