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3民初1251号 原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被告:***,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原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2025年3月27日,原告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衡水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