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霍庆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辽宁卓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苏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21)辽081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上诉人衡水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宪云
审判员 姚 望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冯帆
书记员苏嘉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