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3049号
原告:***,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睢林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亚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阳市亚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玥